香港旅遊業議會
阅读:3058 发布时间:2019/8/29 10:26:55 发布人:g1
香港旅遊業議會(議會)成立於1978年,以保障旅行社的利益為宗旨。1985年,經過議會不斷游說後,政府制訂了 《旅行代理商條例》 ,規定所有經營外遊業務的旅行社必須領取牌照。 議會多年來竭力推動行業自律,成績逐漸贏得廣泛認同,上述條例於1988年修訂時,議會獲政府委以負責保障外遊旅客權益的重任。按 《1988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 的規定,任何公司必須先成為議會會員,才可以申領旅行代理商牌照,合法經營離港外遊服務。 旨在保障外遊旅客利益的「香港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也隨後正式成立。旅行社必須繳付所收取外遊費的1%,以印花徵費的形式存入議會儲備基金。遇到旅行社倒閉時,受影響旅客可以獲得團費七成的特惠賠償。議會與旅行代理商註冊處緊密合作,維持行業的高專業水平。 1990年,議會與議會儲備基金成為《防止賄賂條例》所指定的公共機構。 1991年,議會聯同香港旅遊業聯會內的其他五個機構成員,爭取到在當時的立法局增設一個旅遊界功能組別的議席,使業界的意見得以向立法機關反映。 1992年9月,由於議會儲備基金累積到港幣一億元,政府支持議會的建議,把印花徵費由外遊費的1%減到0.5%,而特惠賠償則提高到八成。 《1993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於10月生效,法定基金「旅遊業賠償基金 」依條例成立,以取代「香港旅遊業議會儲備基金」。 在議會的倡議和推動下,「 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計劃 」於1996年2月付諸實施,由賠償基金資助。根據這項計劃,凡參加外遊團而遇到意外、導致傷亡的旅客及其家屬,都可以得到財政援助,上限為港幣30萬元。透過緊急援助基金計劃,外遊旅客得到更完善的保障。 由於賠償基金已經進一步累積到港幣二億元,政府於是採納議會的建議,在1996年12月,把特惠賠償的金額提高到九成。1997年5月,印花徵費由0.5%減到0.3%。 2002年11月, 《2002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 正式生效。條例規定所有向外地和內地旅客提供旅遊服務的入境旅行社都必須領取牌照,而發牌條件之一是必須先成為議會會員。換言之,入境旅行社也和外遊旅行社一樣,納入了議會的規管範圍,這再次證明議會行業自律的原則得到政府和公眾的普遍支持 2009年7月,鑒於賠償基金的結餘已超過港幣五億元,政府於是接納了議會的建議,把印花徵費由0.3%再減到0.15%。 2011年4至7月,政府就香港旅遊業的運作和監管架構,諮詢公眾的意見。政府於同年12月公佈諮詢結果,建議成立獨立的法定機構旅遊業監管局(旅監局),負責旅遊業的整體監管。 2013年3月,議會向政府提交建議書,表示旅監局成立後,可由議會執行非規管性質的公共職能;政府於7月贊成議會的建議。然而,在2014年3月舉行的特別會員大會上,以特別決議案形式提交大會的建議書卻未能通過。 2013年7月,為了更有效監管接待內地入境旅行團的旅行社,政府起初計劃規定那些旅行社必須向旅監局繳存港幣800,000元保證金。後來經議會大力游說,政府取消了這一規定。 2017年3月,《旅遊業條例草案》在憲報刊登,其後並提交立法會。 2018年11月底,《旅遊業條例草案》獲立法會三讀通過;12月初,《旅遊業條例》在憲報刊登,正式成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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